2017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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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7-06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8月24日(星期四)下午15:00点;

(2)网络投票:2017年8月23日至8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下午15:00至8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9,825,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466%。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819,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54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825,373股,表决结果:同意279,825,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825,373股,表决结果:同意279,825,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王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例梁晓华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24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148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下午15:00—8月24日下午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819,2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5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825,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5.546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2项:具体为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825,373股;同意279,825,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100股;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2. 《关于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825,373股;同意279,825,3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100股;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饶春博

负责人:张炯

梁晓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