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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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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726 900937  公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报告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204,439户

其中:A股股东总数为:136,188户:B股股东总数为:68,251户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公司所属的电力行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生产、供热、电厂检修、电力技术咨询等业务,发电、供热、工程承包、电表生产和销售、煤炭销售是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产业。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全资及控股电厂完成发电量116.24亿千瓦时,同比增加6.43%;上网电量完成105.1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6.48%。公司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半年黑龙江省用电量增长高于预期及公司2016年底新机组投产发电所致。机组利用小时完成1,831小时。上半年供热量完成2,416万吉焦,煤炭产量完成64.28万吨,煤炭销售量完成63.76万吨。

报告期内,公司以实现年度经营目标为主线,不断加强集约化管控和精益化管理,积极应对电煤价格大幅上涨等严峻复杂的外部形势,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着力抓好增收节支,着力提高发展质量,着力深化改革创新。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2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于2017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人,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九届一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法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法治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文件要求和相关部署,参照国有上市公司的章程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就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第十一条原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书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现修订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党委书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列第十二条,以后各条顺序递延。新增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现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之(十二)项为“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现修订为“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最后一段原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现修订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后新增一章“党委”,列为第五章,新增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原第五章及以后章节和条款顺序递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修订后为第一百零九条)后新增一条列第一百一十条,以后各条顺序递延。新增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新增一项职权:

(十七)推进法治建设;

原(十七)项顺延为(十八)项。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现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为“公司设经理一名、书记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现修订为“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书记、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纪检组长、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党委书记、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原为“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现修订为“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原为“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现修订为“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原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现修订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原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修订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议案还将提交公司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