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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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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7-00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017年8月28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 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同时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在营业利润之上增加其他收益项目的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其他收益增加1,975,831.20元,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减少1,975,831.20元,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7-007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提高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财务总监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

2、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应当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 12 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4、资金来源

为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投资期限及决策期限

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

6、投资决策及实施

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财务总监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 签署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保本型投资产品时,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虽然上 述投资范围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投资 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为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 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 质押。

2、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跟踪、分析各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各项理财品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应 对具体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授权下的具体投资情况及相应的损 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短期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基础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7-005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现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如下: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