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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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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989     公司简称:中国重工

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分配现金股利,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7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复苏势头有所增强,航运市场在底部震荡之中也出现积极变化,但船队运力过剩的状况并没有明显缓解,新船需求依然乏力,国际船舶市场仍处于深度调整期。

国内船舶行业的低迷态势也在持续,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同比出现增长,但新承接船舶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同比均为下降,在接船难、交付难的双重挤压之下,船舶制造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比大幅下降。根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上半年,船舶行业80家重点监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80亿元,同比下降11%;利润总额9.8亿元,同比下降49%。

在严峻的行业形势之下,公司持续加大改革力度,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围绕“聚焦主业主责、聚力兴装强军”,努力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首先,坚持以军为本,确保完成军工科研生产任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海军装备建设中的地位;其次,加快民品业务结构调整步伐,加大转型升级力度,加强市场研判和开拓,努力拓展高附加值产品市场份额,积极拓展细分市场领域;再次,切实推进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落实“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严控成本费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2.28亿元,同比下降20.19%;利润总额0.46亿元,同比下降96.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8亿元,同比下降19.20%;基本每股收益0.03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2亿元,上年同期为-23.67亿元,实现了经营活动现金流由负转正。

截至2017年6月底,公司资产总额1,984.19亿元,同比增长7.67%;负债总额1,370.91亿元,同比增长8.22%;所有者权益总额613.28亿元,同比增长6.46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609.57亿元,同比增长7.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3.19元。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文,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该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政府补助准则》,公司对涉及的政府补助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并对原适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设置“其他收益”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部分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计入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金额为574万元;同时,将财政直接拨付的贴息资金冲减相关借款费用,金额为10,621.15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影响如下表所示: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 且相关财务数据无需进行追溯调整。详细信息请见公司与本半年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28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118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提前以文件形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姜仁锋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十一名,亲自出席董事九名。董事张德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王良先生表决;独立董事韩方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王永利先生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认为:关联方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大型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充分反映了中船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风险状况,中船财务公司监管指标符合北京银监局分类监管要求,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中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款和贷款等业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姜仁锋、王良、王明辛、李天宝、杨志钢、张德林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8月28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118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提前以文件形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刘征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七名,亲自出席监事六名。监事羊维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监事赵占军先生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与会监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监事会作出决议之日,未发现参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7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上半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占有效表决票的100.00%)、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7-070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且相关财务数据均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文,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该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并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政府补助准则》,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涉及的政府补助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并对原适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将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执行,即: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设置“其他收益”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部分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计入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金额为574万元;同时,将财政直接拨付的贴息资金冲减相关借款费用,金额为10,621.15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影响如下表所示: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均无重大影响,且相关财务数据均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编号:临2017-07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1日起停牌,并因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17年6月14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停牌期满1个月,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6月30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满2个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3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因预计无法在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案,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每5个交易日披露了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如下:

一、重组框架协议签署情况

(一)主要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未最终确定交易对方,初步确定的交易对方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多家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交易对方”)。

(二)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大船重工42.99%的股权以及武船重工36.15%的股权。

(三)交易方式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即中国重工向全体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大船重工42.99%的股权以及武船重工36.15%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构成借壳上市。

(四)协议签署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积极与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沟通,目前已与交易对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但因重组方案较为复杂,部分事项尚在与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中,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重组框架协议,公司预计将于2017年9月15日前同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

二、继续停牌的原因

停牌期间,公司与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和尽职调查工作较为复杂,且相关各方需要较长时间商讨论证重组方案。同时,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涉及国有股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等规定,本次重组在重组方案披露前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意见。截至目前,本次重组尚未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意见,重组方案具体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公司预计无法在股票停牌期满3个月前(即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

(一)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申报及披露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

三、公司在停牌期间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停牌期间,公司与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国务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就项目方案保持密切沟通,现已取得国防科工局对本次重组事项的原则性同意,后续公司将继续与国务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就方案细节做进一步沟通,争取及早取得国务院国资委针对本次重组方案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已针对标的资产展开全面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工作,各项工作尚在稳步推进中。同时,公司与各潜在交易对方就交易框架及相关交易细节进行了多轮沟通,部分问题还需进一步协商。

四、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规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自停牌以来,本次交易各方及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由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规模较大,方案设计、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所需时间较长,且本次重组方案披露前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原则性同意意见。因此,预计公司无法在因本次重组事项停牌三个月内公告重组方案并申请股票复牌。本次延期复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细化本次重组相关工作,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延期复牌具有合理性。中国重工申请延期复牌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重组各项工作完成之后尽快复牌。”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会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同时,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2、公司预计无法在重组停牌后3个月内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要求,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再次申请继续停牌,即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具体时间表

公司后续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组方案的确认及完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开展后续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预计将在2017年10月31日前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重组方案的原则性同意意见,公司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有关方案,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七、预计复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预计在2017年10月31日前,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有关方案,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八、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以网络互动的方式召开了本次重组继续停牌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负责人等参加了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在本次说明会上就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发布的《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有关各方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每5个交易日公告事项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