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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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7-027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为诉讼案件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1,779,095,392.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取决于终审判决结果。但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经征询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意见,本年末需对该地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中介机构对近期宁海宁房桃源路地块周边的土地价格了解,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值为7.89亿元,截止2017年8月31日,该地块的账面金额11.40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70亿元),预计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51亿左右,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亿左右,本事项将会导致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

●宁海宁房不服本判决,决定将于近日依法提出上诉。

2017年9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宁房”)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宁海宁房因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鄞州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同日收到鄞州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鄞州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本案鄞州法院已经审理终结。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临2016-01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与判决情况

(一)本次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立即解除宁海宁房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3302262010A2111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240,000,000元;

3、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宁海宁房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余部分计人民币1,140,000,000并支付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止为人民币359,549,005元,之后发生的利息损失按实计至上述价款实际返还日止;

4、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宁海宁房因土地出让事项而支付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实际损失计人民币39,546,387.50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计至2016年2月,之后发生的税款损失按实计至合同解除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用由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上述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1,779,095,392.50元。

(二)本次诉的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37277元,由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取决于终审判决结果。但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经征询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意见,本年末需对该地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中介机构对近期宁海宁房桃源路地块周边的土地价格了解,该地块的土地评估价值为7.89亿元,截止2017年8月31日,该地块的账面金额11.40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70亿元),预计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51亿左右,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亿左右,本事项将会导致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由盈利转为亏损。

宁海宁房不服本判决,决定将于近日依法提出上诉。

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6 日

备查文件

(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