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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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2017-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43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立案调查(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7]5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

刘江东单独持有金路集团股份于2015年8月21日达到5%,于2015年8月31日达到10%,刘江东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7日进行了公告,披露无一致行动人。

刘江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刘江东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刘江东先生已回执告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的个人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44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改价监告[2017]14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起对你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以下简称“PVC”)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你公司与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经营者作为生产销售PVC产品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你公司参加了“西部氯碱联合体”会议并通过微信群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本机关认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讨论商品价格信息并最终达成统一涨价的一致意见,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PVC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达成的垄断协议。在达成2016年8月的垄断协议后,你公司将销售给重庆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650元/吨提高至5700元/吨,涨价50元;将销售给浙江某公司的PVC单价从5650元/吨提高至5850元/吨,涨价200元。以上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或涨价幅度与垄断协议约定一致,严格执行了垄断协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与德州实华化工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的价格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PVC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鉴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处以你公司二0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十亿二千一百四十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一千零二十一万四千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研究决定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7%,净利润的17.59%,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