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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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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1358号)的回复公告

2017-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临2017-5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71358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35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对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审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编号:临2017-51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更换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咨律所”)作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规定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贾向明律师、叶蔓青律师,现由于签字律师叶蔓青已从中咨律师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贾向明律师、商娟律师,并由变更后的律师继续为上海电力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中咨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之内容切实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并重新出具了法律意见,中咨律师与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