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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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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8日以送达和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13日在公司19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9位董事,实到9位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李永东先生、董事魏翔先生、李锐女士、邓顶亮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曹斌先生的妻子艾红女士、汪斌先生的妻子冯纪荣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次议案表决中已回避。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李永东先生、董事魏翔先生、李锐女士、邓顶亮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曹斌先生的妻子艾红女士、汪斌先生的妻子冯纪荣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次议案表决中已回避。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行权结果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9)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李永东先生、董事魏翔先生、李锐女士、邓顶亮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曹斌先生的妻子艾红女士、汪斌先生的妻子冯纪荣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次议案表决中已回避。

四、备查文件

(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公告编号:2017-04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8日以送达的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勇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监事会所发表的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