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112285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15万科01 公告编号:〈万〉2017-10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7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2日。凡在2017年9月22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于2017年9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15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5日支付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500,000万元

3. 债券简称:15万科01

4. 债券代码:112285

5.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3.50%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15年9月25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3. 信用级别:根据2016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15万科01”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50%

17.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25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15万科01”的票面利率为3.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2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1.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 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2. 除息日:2017年9月25日

3. 付息日:2017年9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7年9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政编码:518083

联 系 人:吉江华、许国辉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

传 真:0755-25531696

八、相关机构

1.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 系 人:聂磊、杨芳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 真:010-60833504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 系 人:赖兴文

电 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