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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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7-06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16号),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337,31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4.0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2,179,636.7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7年8月1日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74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温州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丰预泰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海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丰泰电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公司在“航材购置及飞行支持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航材购置与维修”、“飞行员招募”子项目募集资金投入83,768.83万元,并以募集资金83,768.83万元投入新增“飞机购置改装”子项目。公司在“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项目”及“中转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的前提下,对其各子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作出增减调整,合计共减少募集资金投入232,939.26万元,将用于增加对原募投项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目”的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三、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近日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重新进行约定,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注:截至2017年9月12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尚有129,0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独立财务顾问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冠峰、李秋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傅承、吴宏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邓淑芳、李昊可以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工作日期间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财务顾问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独立财务顾问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独立财务顾问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对于终止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冷运车辆与温控设备采购项目”、“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郑州顺丰电商产业园项目”、“中转场建设项目中的顺丰速运南通区域航空枢纽(二期)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