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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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7-066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34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45,250,377.3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24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11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4000250390《验资报告》。公司与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6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由公司在公司华南基地(一期)现有厂房实施的原募投项目“第三代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扩建项目”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星源”)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的“年产360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司、常州星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常州经开支行”)与恒泰长财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 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变更情况

2017年9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常州星源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与工商银行常州经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两家银行统称为“乙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常州星源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或常州星源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常州星源、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常州星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及常州星源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常州星源和乙方应当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对公司及常州星源每半年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常州星源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晓文、崔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及常州星源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及常州星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及常州星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常州星源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天风证券。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常州星源一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加盖公章的支出清单;公司或常州星源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天风证券。

7、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天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常州星源或者天风证券可以要求公司或常州星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乙方、天风证券等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天风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