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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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17-15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业务合作协议履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业务合作协议履行对公司2017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业务合作协议概述

1、为进一步发挥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多领域业务合作伙伴关系。

2、本次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仅作为推进双方相关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未涉及具体合作方案,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3、本次合作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情况

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将客户体验作为公司经营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勇于创新,锐意变革。近年来业务发展稳健,市场规模持续保持第一,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公司拥有完善的综合金融平台,着力于发挥平安集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优势,竭诚为乙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合作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保险业务合作:

1、本着互惠合作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在对经营业务办理农业保险时,把甲方作为优选对象进行合作,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便捷、完善的保险服务。双方将积极发掘农业类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养殖、种植行业保险保障,引领健康生活的同时,打造“农业平台生态圈”,将双方合作领域逐渐扩展覆盖养殖、种植等平台涉足领域。

2、甲乙双方共同推进线上:“互联网+农业+保险”、线下:“全方位保障”商业化合作模式的探索、建立与融合,就该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渠道,以市场化的用户需求为导向设计相关产品,推动创新模式,为合作伙伴、客户提供更便捷的客户体验和更贴心的保险服务。

3、双方共同开展企业及员工车险、财产险、责任险、建工意外险、货运险、农险等具体领域的深度合作。

(二)综合金融合作

1、金融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的全面合作除了保险业务以外,甲方希望能整合乙方其他金融需求,向集团内部其他专业子公司(包含平安银行、平安证券、平安租赁、平安信托、平安健康互联网等)引荐。如促成合作,具体的合作内容由甲方与各平安专业子公司协商约定。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的原则,为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并符合各自战略发展目标,提出新的合作内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程序审批后,另行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2、新业务领域、新产品探讨

甲乙双方共同探讨、推动相关新业务领域及新兴险种(如猪肉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的开发,实现优势互补,满足双方业务发展、风险防控和客户的需要。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长期、稳定,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将促进双方今后展开更多层次、更多领域的深度合作。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其他事项

(一)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已经签署的具体业务合作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效力。

(三)本协议为框架式协议,对于在本协议(不包括之后签署的具体项目合作和其他法律文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修改协议相关条款内容,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可能给双方带来的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规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内容,因违约所引起的有关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协议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