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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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7-06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潘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情况告知函》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满足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潘峰先生于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8,783,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本次减持后,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3,5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本次减持前,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323,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自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减持后,潘峰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199,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公司已于2017年6月24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减持后,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3,5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承诺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锁定承诺

潘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做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潘峰先生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14年2月25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股份追加锁定承诺

潘峰先生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追加锁定承诺如下:对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锁定期限十二个月,追加后锁定期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潘峰先生所持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2月26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潘峰先生作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惠博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人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截至本公告日,潘峰先生正在严格履行本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2016年11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潘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承诺如下: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潘峰先生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潘峰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本次减持后,潘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3,54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4、公司股东潘峰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5、公司将敦促潘峰先生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