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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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7-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2017-137

债券代码:122143 债券简称:12亿利01

债券代码:122159 债券简称:12亿利02

债券代码:122332 债券简称:14亿利01

债券代码:136405 债券简称:14亿利0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0),因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化学公司”)在 2016 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拟作出:责令亿利化学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亿利化学二0一六年度PVC产品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亿六千零九十八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零六十万九千八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亿利化学公司收到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7】5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亿利化学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亿利化学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亿利化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如下:

亿利化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到亿利化学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亿利化学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处以二0一六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二十亿六千零九十八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二千零六十万九千八百元。

本次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0%,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29%,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