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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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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2版)

2、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7]第051号)、《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7]第052号)和《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7]第053号)资产评估报告。

(四)土地估价报告

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土地评估机构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土地评估报告予以确认,董事会批准:

1、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晋国昇元地评字(2017)第005号);

2、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晋国昇元地评字(2017)第006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票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订了填补措施,详情请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票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前,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西焦化108,867,242 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14.2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西焦化895,257,676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57.68%。目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山西焦化11.50%的股份,为山西焦化第二大股东。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同受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为一致行动人。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现合计持有山西焦化196,912,733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25.72%;本次重组完成后,预计其合计持有山西焦化983,303,167股股份,占山西焦化总股本的63.3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因此本次重组将导致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鉴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出具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山西焦化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为此,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票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重组的安排,为保证相关工作能够有序、高效推进,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四)对本次交易方案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发行申报文件的相应修改;

(五)如有关监管部门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新的规定,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调整;

(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上市、锁定事宜;

(七)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八)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票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40证券简称:山西焦化公告编号:2017-60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0月20日10 点 00分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0月20日

至2017年10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相关公告于2017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17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登载。

2、 特别决议议案:1—1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拟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票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17年10月19日(星期四)18:00时前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或以信函(传真)方式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股票账户卡、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受委托人应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7-6625471 6621802

传真:0357-6625045

联系人:王洪云 李延龙

地址: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

邮政编码:041606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0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编号:临2017-061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786,390,434股,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股本规模将由目前的765,700,000股增加至1,552,090,434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2017年完成)主要财务指标,关于测算过程的主要假设说明如下: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7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煤炭及焦化行业的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786,390,434股(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5、标的公司2017年度的盈利情况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公司采矿权2017年度盈利测算为假设条件。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假设上市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度经营情况与2017年上半年度经营情况相同,据此形成对上市公司2017年度全年度经营业绩的假设。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2017年公司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8、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

经测算,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财务指标具体影响如下: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相对于重组前均有所上升。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假设条件进行分析,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较不实施重组均有所上升。但鉴于上述假设条件依赖于对公司所处焦化行业和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判断,存在实际实现的盈利水平与假设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性,且本次重组的最终完成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分析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度的净利润和扣除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选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焦化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焦化行业属于传统工业,资金和技术壁垒不高,焦化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焦炭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当前我国焦化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些列政策和规定,同时焦炭产品价格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但在焦化行业自身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全行业不景气的状况仍很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

面对现有行业现状,上市公司积极应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控、内部挖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扭转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局面仍然面临较大挑战。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持续下滑,2015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3.66亿元,实现净亏损8.31亿元,直至2016年末,公司方扭亏为赢,实现销售收入40.38亿元,实现净利润0.46亿元。在此背景下,通过焦化行业内的资源整合和内部挖潜已无法实现公司的迅速脱困,公司亟需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业务。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下属崖坪矿、韩咀煤业下属韩咀矿三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1,020万吨。其中王家岭煤矿系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批准、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矿,主导产品为优质的低硫低灰炼焦精煤。作为新建的现代化煤矿,王家岭煤矿技术和工艺在我国煤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在煤炭行业整体低迷的行业背景下,中煤华晋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中煤华晋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6.75亿元、49.10亿元和42.19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19亿元、12.71亿元和15.87亿元。中煤华晋盈利能力突出,竞争优势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开展,未来煤炭行业将会加速整合,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整合浪潮中率先脱颖而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好转。如果未来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好转,煤炭价格企稳回升,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四、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重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专门从事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专注焦化主营业务的同时,获得上游优质煤炭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从焦化行业扩展到煤焦行业联动,体现行业协同效应,分散公司行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五、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加快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煤华晋资源禀赋优异、设备工艺先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持股49%的重要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资产质量。

2、公司主营业务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面对持续下行的经济压力以及转型发展的困难和挑战,公司所处的焦化行业低迷的市场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公司从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在采购方面,公司在“拓煤源、压价格、提库存、调结构、控质量”上采取措施,加强与供煤户的沟通,通过煤款全额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有效降低原料煤采购成本;化工产品销售方面,公司坚持以“保价差”为目标,积极开发新用户,充分利用“化工宝”网络平台,加大原料竞价采购和产品网络竞拍力度,适时调价,均衡供销;焦炭产品销售方面,公司紧抓市场回暖时机,制定量、价、款相结合的销售策略,在“拓市场、调价格、降库存、抓回款、清陈欠、降运费”等方面下功夫、抓落实;绩效考核方面,公司对经营系统、生产系统、辅助生产保障单位实行“一厂一策、独立核算”考核管理,量化目标,强化责任,细化考核,逐月兑现,在生产费用控制、工艺管控、调负荷调结构、均衡购销增效、适时调价等方面不断强化措施。

3、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为了确保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承诺: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同时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面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且存在盈利承诺事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等约定,严格执行利润承诺及利润补偿的相关安排。”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焦煤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八、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情况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编号:临2017-062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 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交易对方山焦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西省国资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相关核准事项仍在进行之中。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止的可能;

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拟购买资产的估值风险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结果,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煤华晋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729,820.5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183,337.63万元,增值额为453,517.06万元,增值率为62.14%。本次交易按照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基础,较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增幅。

原煤价格变动对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采矿权评估结论的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可以看出估值变动情况大于煤炭价格取价因素的变动情况,反映出本次采矿权评估结果受煤炭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较大。

根据三项采矿权资产的估值变动情况,进一步结合其他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可以得出总体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三项采矿权资产在评估价值中占比较大,且增值幅度较大,同时采矿权资产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取价因素影响较大,因此,煤炭价格取价因素对总体评估价值的变化影响也较为明显。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历史煤价因素和未来煤价波动情况影响,严格执行相关评估准则,但鉴于本次评估结论受煤炭价格预测值变化影响较为明显,而煤炭价格受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和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存在因评估预测中煤炭价格预测与未来实际煤炭价格不一致,进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情况。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估值风险。

四、 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其中60,000万元用于拟购买股权的现金对价支付,其余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付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同时受股市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的及时支付,敬请投资者注意配套融资审批及实施风险。

五、 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中三项采矿权资产采取了现金流贴现法进行了评估,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山焦集团与山西焦化签订了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就未来三年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部分,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山焦集团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中煤华晋将努力经营,尽量确保相关盈利承诺实现。但是,如果出现煤炭行业总体经营环境恶化、标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等情况,均可能出现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尽管未来《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如果未来中煤华晋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其次,尽管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针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盈利情况进行了业绩补偿承诺,但相关业绩补偿承诺以股份补偿方式为主,在标的资产未达到预期盈利的情况下,股份补偿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注销的方式缩减股本规模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获得股份捐赠,但股份补偿并不可以直接改变当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 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行业监管政策风险

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部、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煤炭产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对标的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二)环保监管政策的风险

煤炭行业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标准日趋严格,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期间可能面临更高的环保投入,并可能面临相关环保行政监管措施,从而给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

(三)税费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后,山西省煤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费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如果未来期间国家或地方关于煤炭企业的税费政策进一步调整,相关税费缴纳标准的提高将增加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四)煤炭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业发展与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经济增速放缓,煤炭、钢铁等基础性行业产能过剩,受下游需求减少和行业本身去产能等因素影响,使得煤炭需求量和销售价格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如果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趋缓,下游行业持续低迷,将可能进一步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标的公司面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的收入来自煤炭生产与销售业务,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煤炭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情况。市场煤炭需求和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煤炭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应大幅波动。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在煤矿品质、开采容易度、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在煤炭行业整体不景气的环境下,仍然保持了较好的盈利能力。但在煤炭供需结构失衡,行业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下降的宏观环境下,如果未来我国煤炭市场整体需求继续放缓、煤价下跌,将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将会极大的影响其对山西焦化的经营业绩贡献,从而造成山西焦化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

(六)安全生产风险

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影响。如果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标的公司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其它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从而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七)采矿许可证到期续延的风险

中煤华晋控股子公司华宁焦煤目前持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8606),生产规模300万吨/年,有效期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4日,华宁焦煤如不能在该采矿权证有效期内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完成采矿权证书的续期,则华宁焦煤将在2017年11月4日以后面临无法正常合法生产的风险。目前华宁焦煤已经着手办理长期采矿权证的准备工作,针对上述采矿许可证风险,山焦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2017年11月4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煤无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八)部分房产土地尚待完善权属证明文件的风险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尚未办理完毕的房产,同时标的公司目前使用的部分土地属于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若后续相关房产土地的产权手续无法办理完毕,则可能给标的企业的资产完整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标的公司存在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房产土地产权权属不完善的风险,山焦集团承诺:山焦集团将积极敦促中煤华晋尽快启动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手续,并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采矿权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风险

中煤华晋拥有的王家岭矿、韩咀煤业、华宁焦煤三项采矿权均采取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方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因此上述分期缴纳资源价款的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一旦后续相关责任主体未按期缴纳采矿价款,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则相关采矿许可证存在被吊销的风险,由此将对中煤华晋持续经营以及本次交易估值形成不利影响。

(十)中煤华晋关联销售的风险

中煤华晋为中煤能源控股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中煤能源的总体销售制度安排,中煤华晋的煤炭销售实行统一销售、统一市场、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的“五统一”原则,在中煤能源统一营销的部署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晋南分公司为中煤华晋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中煤集团均为中煤华晋第一大客户,中煤华晋对其销售占比达到75%以上,在销售方面集中度较高,若中煤能源调整对中煤华晋的销售制度,或调整关联交易定价,则可能导致中煤华晋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 财务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煤华晋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持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将中煤华晋股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持有中煤华晋股权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体现。中煤华晋作为国内先进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产企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而受焦化行业整体低迷影响,上市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较弱。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能实现大幅好转,则公司的盈利将主要来自中煤华晋贡献的投资收益。中煤华晋投资收益的高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中煤华晋的业绩波动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水平的大幅波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作为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收益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弥补历史亏损,逐步具备向投资者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鉴于本项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大,如果中煤华晋未来并未向上市公司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则可能对上市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的能力造成影响。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财务风险。

八、 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为中煤华晋49%股权,完成本次重组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根据中煤华晋历史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业绩承诺的相关预测,预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49%股权将为山西焦化带来较大金额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中煤华晋盈利能力受煤炭行业发展等因素影响,存在波动风险,相关变化将直接影响山西焦化的盈利水平,一旦未来中煤华晋经营业绩出现大幅波动,将使山西焦化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九、 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风险

2016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明确提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山西省为积极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改革,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于2016年4月25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提出五年内退出产能1亿吨,要按照依法淘汰关闭、重组整合、减量置换退出、依规核减、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煤炭企业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国家以及山西省的去产能、供给侧改革政策将直接影响中煤华晋的产能与盈利空间。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关于全省煤矿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267号),要求生产煤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主动减量化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严格按照不超过276个工作日时间规定组织生产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重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3号),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全省生产矿井名单及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600万吨/年调整为504万吨/年,华宁焦煤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300万吨/年调整为252万吨/年。根据《关于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韩咀煤业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120万吨/年调整为101万吨/年。尽管2016年三季度以来,为了应对煤炭价格上涨和缓解冬季煤炭供应紧张局面,国家出台政策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的投放,但该项政策仅属于阶段性政策,在煤炭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和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局面下,如果未来煤炭产业政策进一步收紧,而煤价涨幅不足以抵消限产政策的影响,将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煤矿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提出加强监督监管,“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煤矿能力管理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77号),提出严格对违规生产煤矿进行查处,对超能力生产行为重点监管,发现超能力生产煤矿将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若标的公司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存在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十、 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下转7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