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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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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1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具体通知内容详见2017年9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现将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7年9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10月10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7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17年9月2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议案名称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内容,也可登陆巨潮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事项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时间:2017年10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6、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或传真方式登记。

7、会议费用安排: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8、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

(2)邮政编码:100041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10-52659909

(5)传真:010-52659909

(6)电子邮箱:hbjhzqb@sohu.com

9、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或填入相应票数):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授权期限: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5 ;投票简称:京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投票注意事项: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2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9月20日,公司发布了《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17-095),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详细的了解相关情况,现就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当时协议及标的相关情况

1、当时协议内容

2013年8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之全资子公司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京汉”)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签署了《通辽京汉新城A06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并签署了《关于收益分配专项补充协议》。

当时合作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合作开发模式:京汉置业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合作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双方共同组建项目部,对A06地块实施合作开发,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享经营收益。

双方的权利义务:京汉置业的权利:(1)有权按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收取合作开发保证金。京汉置业的义务:(1)保证对本项目用地享有合法的用地权益,保证该用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用地符合约定的合作开发条件。(2)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如遇到政策变化、行政干预或其他原因影响本项目正常施工,则应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合作方的权利:(1)拥有和甲方合作开发本项目的权利。

合作方的义务:(1)按协议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合作开发保证金。(2)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

关于收益分配专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利润开发收益分配为通辽京汉70%,合作方30%。

2、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用地名称:京汉新城A06地块

项目位置:通辽市新城区,该土地四至为:库伦路以东、叫米河大街以南、京汉新城五期以西、A04地块以北。

项目土地面积:61376.51平方米

项目建筑面积:187572.38平方米

项目建设进度:主体已经完工,小市政工程已完成接近一半。

3、其他

2015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评估机构对该项目资产及现场情况进行了勘查与核实,并在评估报告书中予以描述。

评估方法: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该次评估结果,由此得到通辽6期项目的评估值为23,046,644.74元。

由于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合作方的义务之一为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故公司对通辽6期项目的投入仅为土地价款,账面金额为15,172,273.27元。另收到合作方支付的保证金7,866万元。

二、本次补充协议审议情况

2017年9 月19日,通辽京汉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2017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协议签署当事人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郑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利

宗旨和经营范围:为国家建设提供探矿服务。地质矿产、固体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探,探矿工程施工,探矿建筑基桩工程施工,探矿坑道隧道工程施工。

开办资金:5141万元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四、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第一条 关于开发收益的分配

1、 截止此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按原合同约定已向甲方缴纳“合作开发保证金”,人民币7866万元(大写:柒仟捌佰陆拾陆万元整)。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已收取的“合作开发保证金”中6966万元(大写:陆仟玖百陆拾陆万元整)转为甲方本项目的固定收益,不再按原合同之约定返还乙方。无论项目经营结果如何,甲方获得的固定收益金额不变。剩余的“合作开发保证金”900万元(大写:玖佰万元整)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退回乙方。

2、 甲方收益:甲方承担土地成本,所得收益为所得税税后净固定收益( 即为本次固定收益6966万元)。

3、 乙方收益:乙方承担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它所有投资,本项目扣除甲方固定收益后,开发销售所产生的净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若出现亏损,则全部由乙方承担。而本项目开发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项目组织

双方同意由双方共同组建团队,并执行甲方现行的开发、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1、 本协议内容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签订的《关于收益分配专项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2、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甲方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后生效。壹式陆份,甲、乙两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辽京汉与上述合作方签署《补充协议》,可以有效把控风险,保证公司优先收回资金,确保收益。同时有利于推动与上述合作方开展后续合作,为公司进一步整合业务相关资源奠定基础。

上述合作协议的签署,可以有效保证公司收益,对公司本报告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本次固定收益测算以重组时评估结论为基础,在现有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条件下,按照公司自身情况对原有测算进行了调整,结果如下:

基于重新测算出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70%得出该项目收益为7,099.08万元,差异原因主要系:

(1)后期规划批准后土地面积减少以及公司按照现有市场环境调整了售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住宅售价相比评估时增长了8.57%,地下车库售价相比评估时增长了5%,但由于可售面积随着规划批准的减少,销售总额相比评估时减少了3.05%。

(2)公司结合以往经验减少了相关费用的开支。评估时计算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分别按营业收入的4%和3%计提,公司根据近年发展经验重新计算,得出两项费用达到营业收入的2%即可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本次交易价格定为6966万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为协议签署双方开展后续合作奠定基础,能够保证上市公司利益。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通辽京汉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