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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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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7—082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CO.,Ltd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涉诉金额:约1422.7819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富士达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就富士达公司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二审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富士达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款1,015万元、违约金407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公司在该案的应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重大经济诈骗犯罪,立即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报案。同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4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2012-06”。

2012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涉嫌重大经济诈骗案公开审理,并于2013年1月6日下达了 [2012]洪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赣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即:①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②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③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2014-007”。

2016年11月,富士达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设备款、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2017年2月23日一审开庭,公司根据委托诉讼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60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定期报告《九鼎投资2016年年度报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富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下达了(2011)洪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56,567.78元;

2、驳回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06元,由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8,200.45元,原告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负担38,580元,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临2017-059”。

三、二审诉讼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富士达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因原告富士达公司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1、请求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6,307,52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3,847,830元人民币;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截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算至2011年9月19日,即人民币2,771,680.71元;

5、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支付截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算至2011年9月19日,即人民币1,300,788.63元;

6、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