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27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8日~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22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714,937,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526%。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14,878,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5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1-4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6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阳光城广西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4483%;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5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大南昌房地产3亿元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4483%;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5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大南昌房地产3.5亿元借款保函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4483%;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5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福州裕百川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0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55%;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76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4483%;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5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物业费债权资产证券化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3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00,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4,93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00,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27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及2016年12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十六次会议及2016 年第三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关于注册发行不超过58亿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暨注册发行不超过150亿元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品种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简称“永续中票”)、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17 年6月13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MTN356号)文件,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永续中票)注册,注册金额为58亿元。
2017年9月28日,公司发行了2017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永续中票)10亿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9月29日全部到账,现将有关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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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