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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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工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8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汉柏明锐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保存在原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相关规定,2017年10月9日,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以下简称为 “《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支付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丁方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