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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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7-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17-005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代码:002900,证券简称:哈三联)连续一个交易日内(2017年10月9日)日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比值达262.10倍,且累计换手率达37.4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于2017 年9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中所列示的公司风险因素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关于风险的提示,上述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本公司再次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带来的风险

自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1月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至今,全国主要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已基本实现了以省市为单位的招投标制度,具体实施中以安徽模式著称的“双信封”的招标制度为主。“双信封”的模式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标(企业规模、配送能力、市场信誉、GSP、GMP认证情况等)和商务标(价格因素)。实践中,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各有不同。目前,多个省份陆续推出了“带量采购、联合采购”等改良的“双信封”形式,以及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上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充分发挥规模和成本优势、在中标区域大幅提升产品销量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公司也面临中标价格下降导致产品售价下调,以及原中标区域落标,公司在该区域内的销售数量下降的风险。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管理。2011年至今,国家发改委多次对药品下达调价通知,药品零售指导价格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健全以及以“价格”为重要参考的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的广泛施行,药品中标价格亦逐步下降。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如未来各地的招标政策仍以低价格作为重要参数,药品价格整体将继续下降。公司产品价格亦存在下降的可能。

尽管公司将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整合销售渠道、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等措施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但若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调,公司毛利率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导致部分产品销售下降的风险

由于用药习惯等因素,长期以来我国临床用药存在抗生素滥用等弊病。2010-2011年,卫生部相继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抗菌药物整治工作的方案和意见。2012年4月,卫生部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了临床合理用药。2015年1月,卫计委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运用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至2017年底前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1(注:1 DDD值,确定每日规定剂量,以《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剂量为准,药典未收载的药品结合其说明书及临床实际而定;DDDs,用药频度,每一药物的年消耗量除以该药的DDD值。)以下,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

若我国抗菌药物整治工作继续强化,公司抗菌药物以及作为给药载体的大输液销量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业务合作的风险

为充分利用社会医药研究资源,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公司的资产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采取了与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展开业务合作的方式开发药品,即由合作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支持,公司申请取得新药证书和产品批件,采取由公司独家生产,合作方或合作方指定第三方下发订单且独家或联合包销的运作方式。虽然公司与合作方的业务自合作以来开展顺利,未曾发生过纠纷,但仍存在合作方违反协议终止合作,影响公司向市场提供合作产品,降低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五)药品及药包材注册审批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取得需经过药物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药品申报及审批等环节。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包材注册证的取得需要试制、现场检查、样品检测、技术评审、审批等环节。药品及药包材的研发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存在在研项目不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药包材注册证的风险。如注册失败,公司将不能用以生产相关药品或药包材。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建设和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增长在短期内不会与总股本和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下降,存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投资兰西制药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旨在增强公司生产规模优势、提升公司产品研发能力、扩大营销网络、增强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满足规模扩张对运营资金的需求。

对于兰西制药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预测。公司已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了谨慎论证,在销售网络建设、人才与技术储备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我国医药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趋势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环境。

尽管公司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预测遵循了谨慎性的原则,但由于分析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前提假设(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市场行情,国家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行业及产业政策等)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募投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效益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测是管理层在合理估计假设的基础上、依照预测时市场情况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前提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募投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效益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八)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2,101.68万元、45,453.10万元、48,810.77万元和25,514.01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21%、91.99%、91.18%和90.39%,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78%、62.95%、64.15%和66.80%。公司前五大自有产品的销售毛利分别为24,640.12万元、29,226.53万元、32,216.46万元和16,954.82万元。占公司自有产品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4.32%、96.50%、97.38%和97.07%,占公司综合毛利的比例分别为62.53%、65.51%、68.43%和70.87%。

如果公司销售额前五大自有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公司其他现有产品及新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九)诉讼风险

2017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根据起诉状,自然人俞某向该院起诉发行人侵权责任,并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万元(暂估)(包括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个诉讼请求。案由如下:(1)2004年4月9日,俞某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取得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生产批准文号,俞某拥有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公司未向俞某购买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2)公司在未向俞某购买硫酸长春地辛原料药的情况下,自行生产、销售了硫酸长春地辛。(3)公司在未经俞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俞某拥有的硫酸长春地辛生产工艺等非专利技术,擅自生产销售硫酸长春地辛,并将案涉药品的批准文号非法转为兰西制药。

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完结。

由于以上侵权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败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