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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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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 营口港 编号:临2017-014

债券代码: 122049 债券简称: 10营口港

债券代码: 122331 债券简称: 14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20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发行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20日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 营口港,代码122331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7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0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6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4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19日

2、本次付息日: 2017年10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营口港”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营口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

联系人:周志旭、李丽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邮政编码:115007

2、主承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万萱、孙可

联系电话:010-58315157

传真:010-5856808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