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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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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15:00至2017年10月16日15:00。

2、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2人,代表股份717,455,869股,占公司总股份3,900,772,992股的18.39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604,9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7人,代表股份713,850,9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3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06%;反对64,585,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906%;反对64,585,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06%;反对64,406,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1%;弃权231,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906%;反对64,406,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71%;弃权231,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06%;反对64,137,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96%;弃权50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81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906%;反对64,137,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96%;弃权50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鞠慧颖、崔丽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7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和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下列激励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激励计划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副总经理赵国智先生增持公司股票33,000股,公司已于2017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0),本次增持是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公司价值的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赵国智先生买入公司股票期间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以上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激励对象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实施激励计划的信息,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