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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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7-10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张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人,代表股份209,353,062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22.05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人,代表股份4,218,506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0.44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05,134,556股,占公司总股本949,322,474股的21.6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李明律师、宋浩律师、刘杰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谭功炎、谭少群、冯东兴、谭才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10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3%;反对2,252,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明、宋浩、刘杰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