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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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0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第3项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至10月17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4,068,98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070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74,068,98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0706%。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163,2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98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未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74,06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163,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74,06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74,068,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163,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