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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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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

2017-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17-05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是民事诉讼,原告是福建稀土集团,被告是修水巨通,本公司拟收购的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是本案第三人。

2. 福建省高院已作出“(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并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

3. 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4.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民初8号”,简称“本案”),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7年1月21日公告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编号:临-2017-002)。

二、 本案一审判决内容

2017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二)》(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7年10月19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送达的“(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确认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48%股权;

三、驳回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是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如一方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期限尚未届满,不排除本案某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二)》;

2. 福建省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17)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