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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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67

债券代码:145111 债券简称:16方正C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发行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10月30日开始支付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10月28日,因10月2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10月30日)。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6方正C2,145111。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30亿元,3年期。

(五)债券利率:3.80%。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七)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九)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到期兑付情况

(一)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6年月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3.80%。

(三)债权登记日:2017年10月2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10月28日,因10月2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即10月30日)

三、兑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李雪青

联系电话:010-57398078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孙艺烜

电话:010-5935596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