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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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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方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惠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侃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 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总数和财务报表中的期末股本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进行整改,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同时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 2,808,828股。上述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导致报告期末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总数(401,315,016股)与财务报表中的期末股本(398,034,348股)存在差异。公司《2017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财务数据相关测算均以398,034,348股为准计算,其它数据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总数401,315,016股为准进行披露。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

2、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3,442,160.07元受让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宁波保税区中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股权。

3、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进行整改,对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洋环科”)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471,840股;同时,回购注销尚洋环科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2,808,828股事宜(以下简称“回购注销事宜”)因个别股东未能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致使尚洋环科201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和2016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尚未办理完成。上述股东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应延后。

截至公告日,不能办理回购注销事宜的因素已消除,公司已取得尚洋环科全部9位股东关于办理回购注销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提交回购注销申请,根据相关程序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周方洁

2017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66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67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1:00时在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键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70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部分

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会计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本报告期中,将原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计入其他收益,涉及金额为13,594,812.53 元。

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以前及2017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四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四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7-069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