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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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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
回复公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53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路集团”)于2017年9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26号),要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先生就有关问题予以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刘江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对相关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根据刘江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及回复披露公告如下。

1、请详细说明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提供融资安排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包括不限于相关融资具体规模、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资金成本、期限及权责义务情况;如达州一马所提供的资金仍存在其他融资安排的,请全面披露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所涉及的资金来源的完整情况,直至披露到来源于相关主体的自有资金、经营活动所获资金或银行贷款。

回复:

一、相关情况涉及主体包括:

1、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一马”)于2014年10月30日在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2、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张贵林不是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3、张贵林,自然人,与刘江东之间无亲属关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因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张贵林被认定为刘江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相关情况具体过程及原因

1、刘江东与达州一马之间的融资安排及资金使用

2015年7月29日至8月31日期间,刘江东以其旗下拟转让煤矿作为担保,向达州一马短期拆借资金共计约6.5亿元(以下简称“融资资金”),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也未约定利息(后通过转让煤矿,拆借资金已由受让方代为偿还)。刘江东使用上述融资资金中的5.8亿元用于购买金路集团股票。刘江东自2015年8月3日至8月31日交易金路集团股票,其中2015年8月21日持股比例达到5%,2015年8月31日持股比例达到10%。其后,截至2017年5月末,刘江东未再交易金路集团股票。

2、张贵林与达州一马之间的融资安排及资金使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5日至12日,张贵林共收到达州一马转入资金约2.45亿元用于购买金路集团股票。其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3月30日交易金路集团股票,其中2015年8月12日持股比例最高达到4.89%,2016年3月30日持股比例降至0。其后,截至2017年5月末,张贵林未再交易金路集团股票。经与张贵林核实,其借款均采用借条方式进行,已经全部偿还。

3、达州一马资金来源

因无法取得达州一马上述融资资金的相关来源证明文件,不能确定融资资金的最终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融资安排。经刘江东确认,刘江东与达州一马、张贵林之间未达成任何书面约定或协议,亦未就融资资金使用方式及用途有任何口头协定或类似安排。

4、刘江东与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因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张贵林被认定为刘江东的一致行动人。

刘江东与张贵林之间未就共同买卖金路集团股票达成任何约定、协议或类似安排,但刘江东与张贵林上述融资安排的事实完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要件,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因此,刘江东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持异议。

2、请详细说明上述融资安排是否会影响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如是,应当说明具体影响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有关权益变动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回复:

问题1答复提及情况不会影响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独立行使有关股东权利,亦不影响刘江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除上述问题1答复提及情况外,刘江东以及其关联方与达州一马不存在任何约定、协议或类似安排。

刘江东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刘江东与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刘江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有关权益变动信息有误,刘江东就上述行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并积极寻求方法改正。

3、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详细说明刘江东的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除张贵林之外,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

回复:

除张贵林之外,刘江东不存在与金路集团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4、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你公司的股份具体变动过程,以及触及应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的具体时点;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要求,对前期已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予以补充更正。

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查明的刘江东违法相关事实,刘江东自2015年8月3日至8月31日交易金路集团股票,其中2015年8月21日持股比例达到5%,2015年8月31日持股比例达到10%。其后,截至2017年5月末,刘江东未再交易金路集团股票。2015年8月5日至12日,张贵林共收到达州一马转入资金约2.45亿元用于购买金路集团股票。其自2015年8月12日持股比例最高达到4.89%,2016年3月30日持股比例降至0。其后,截至2017年5月末,张贵林未再交易金路集团股票。据上述事实,刘江东与张贵林最早于2015年8月10日合计持有金路集团股票达到5%,最早于金路集团2015年8月25日合计持股达到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要求,对前期已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予以补充更正,详见同日披露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54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为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前股东相关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路集团”)已于2015年8月25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

2.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股东权益变动,属于增持。

3.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东此前披露的相关《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下午收市后收到刘江东先生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380,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267%。本次增持前,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9,079,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734%,本次增持后,刘江东持有本公司股份30,4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01%。

该事项,公司已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刘江东相关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股东补充更正《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7]5 号),四川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认为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

2. 2017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刘江东、张贵林按照《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更正后的金路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请本公司予以协助披露。

3. 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刘江东、张贵林分别通过其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截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收盘后,合计持有金路集团股票39,462,176股,已合计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78%。其中:刘江东持有本公司股票26,258,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10%;张贵林持有本公司股票13,203,8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68%。

在本次刘江东、张贵林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权益变动的行为过程中、以及所涉及的关于金路集团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江东、张贵林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4. 股东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刘江东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收盘时为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张贵林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收盘时为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收盘时,刘江东、张贵林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达到39,462,1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78%。

三、截至目前,张贵林已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票;刘江东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79,528,4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050%。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 刘江东、张贵林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详见同日公司披露的公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7—55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为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前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金路集团”)已通过如下相关公告予以披露:2015年8月27日,《金路集团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9月1日,《金路集团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9月7日,《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取消);2015年9月9日,《金路集团关于公司大股东刘江东先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更正补充的公告》及《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取消);2015年9月10日,《金路集团关于公司大股东刘江东先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再次更正的公告》及《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2. 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股东权益变动,属于增持。

3. 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 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东此前披露相关《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下午收市后收到刘江东的通知,刘江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9,294,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本次增持前,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0,46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01%,本次增持后,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9,754,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17%。

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下午收市后收到刘江东的通知,刘江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927,8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2%。本次增持前,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8,990,50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68 %,本次增持后,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0,918,3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根据金路集团2015年8月7日、8月31日公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的公告》、《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正在处于证监会受理审核阶段,如果重组方案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并顺利实施,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金路集团51%以上的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周晓光、虞云新夫妇。

截至2015年9月8日,刘江东已向金路集团提交了《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度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关于提议召开2015年度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该事项已于2015年9月8日公告),提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确定行使董事长和董事局秘书职务的人员,提名新增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公司董事局组成人员增加至 13 名。若在公司重组完成前,上述增选方案得以通过,刘江东将可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江东在2015年8月3日至8月2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持续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达到3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01%,刘江东向金路集团提交了《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于2015年8月25日公告。

2015年8月25日至31日,刘江东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30,458,318股,增持比例达到5%。截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收盘时止,刘江东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918,3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述事项本公司已分别通过如下相关公告予以披露:2015年8月27日,《金路集团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9月1日,《金路集团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5年9月7日,《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取消);2015年9月9日,《金路集团关于公司大股东刘江东先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更正补充的公告》及《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取消);2015年9月10日,《金路集团关于公司大股东刘江东先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再次更正的公告》及《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二、本次股东补充更正《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1、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17]5 号),四川监管局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认为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

2、2017年9月25日,本公司收到刘江东、张贵林按照《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更正后的金路集团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请本公司予以协助披露。

3、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刘江东、张贵林分别通过其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截至2015年9月8日下午收盘后,合计持有金路集团股票90,722,844股,已合计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89%。其中:刘江东持有本公司股票60,918,3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张贵林持有本公司股票29,804,5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9%。

在本次刘江东、张贵林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权益变动的行为过程中、以及所涉及的关于金路集团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江东、张贵林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4、股东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

刘江东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8日为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张贵林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8日为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9月8日,刘江东、张贵林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达到90,722,8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89%。

三、截至目前,张贵林已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票;刘江东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79,528,4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050%。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东披露补充更正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刘江东、张贵林的《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详见同日公司披露的公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