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0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到董事16人,实到董事14人。王洪军董事、陈永宏独立董事因公务缺席会议,分别委托邹立宾董事、杨德林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6票。8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3本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本公司董事长李民吉、行长张健华、财务负责人关文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符盛丰,保证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注:

1、2017年3月,本公司对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8.40亿元。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公司考虑了优先股股息发放的影响。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影响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各比较期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按照调整后股数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注:有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2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注:

1、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首钢总公司已更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登记尚在变更过程中。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日(2016年11月17日)起5年内不转让其受让的本公司股份。

2.3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银行业务数据

3.1主要财务指标

注:

1、报告期内,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未年化。

2、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总资本净额×100%

3、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总资本净额×100%

其中:总资本净额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计算。

4、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为监管计算口径。

3.2资本构成及变化情况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注:

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计算。

2、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

3、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

4、总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二级资本扣减项。

3.3杠杆率及其变化情况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注:以上均为非并表口径,依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第1号)计算。

3.4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注:以上为并表口径,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5号)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第9号)计算。

3.5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未经审计)

4.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李民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33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6人,实到董事14人。王洪军、陈永宏两位董事因公务缺席会议,王洪军董事委托邹立宾董事行使表决权,陈永宏独立董事委托杨德林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6票。到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成燕红监事会主席,李连刚、田英、马元驹、林新、孙彤军、李琦、王立英监事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李民吉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

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了银行业面临的发展环境,确定了华夏银行的发展愿景、规划期目标和战略定位,提出了在新的规划期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强化零售业务发展、完善综合化经营布局、建设“京津冀金融服务主办行”、“深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打造绿色金融特色业务等战略重点工作。

表决结果:赞成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A股代码:600015 A股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7—34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会议应发出通讯表决票11份,实际发出通讯表决票11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11份,赞成11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两项议案:

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7年第三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华夏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

华夏银行高级管理层能够坚决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积极应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资产保全部门围绕全行经营目标,加大清收处置力度,向清收要质量、要效益,较好实现了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平稳运行。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