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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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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为数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7-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10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为数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与华为数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苏州)”)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着眼于全球,经友好协商,决定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就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展开全方位合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作协议对方情况

公司全称:华为数字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913205945900004996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杰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A3栋

经营范围:从事信息与通信领域的设备、软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服务;从事供配电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电源系统精密能源控制配电系统、精密设备制冷和控制系统、智能监控管理系统、不间断电源(UPS)、标准以及定制的电源产品、蓄电池、混合供电产品、户外通信机房、户外通信机柜、微电网产品、二次电源产品、光电伏逆变器、电动车充电桩等设备、软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与华为(苏州)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 合作背景

基于双方在各自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综合竞争力,着眼于全球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的市场前景,双方同意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就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展开全方位合作。

(二) 合作总则

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与默契是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本协议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双方后续推进全方位合作以及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具体合作事项双方将进一步沟通并决定。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履行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合作领域和市场

双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拟在新能源客车的 ①智能充电;②充储放一体化解决方案;③车用动力电池系统;④车联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双方可在本协议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就具体合作事项明确合作细节。

1、智能充电

公司提供下属新能源客车平台,结合华为(苏州)在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化领域的相关技术储备,双方优势互补,联合进行技术创新,从而促进智能直流充电解决方案上持续引入新理念、新技术,提高充电效率。同时华为(苏州)在通讯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PLC和NB-IoT通讯技术,双方优势互补,研发适用于不同充电场景的各类通讯技术解决方案,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充电体验。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考虑采用华为(苏州)的设计方案和相关产品。

2、充储放一体化解决方案

双方结合各自技术优势,就新能源客车的充储放一体化开展先进方案探讨、技术验证、可行性评估及应用推广。

3、车用动力电池系统

依托华为团队在电力电子、电池及电池管理技术等方面积累的丰富技术经验,公司下属新能源客车平台拟与其共同致力车用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电芯制造、电池模组,及电池管理系统、车载充电等系统研究开发以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提升整车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安全和使用寿命。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优先考虑与华为(苏州)进行合作。

4、车联网

汽车作为互联网的载体之一,人机交互和自动驾驶的智能化必将成为未来的汽车发展趋势。华为(苏州)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与公司共同拓展在车联网、自动驾驶及智慧汽车等领域进行合作,将大幅提升我国智慧交通、安全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

(四)其他

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而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

本协议有效期叁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或改签协议。

三、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新能源汽车各项技术的逐渐成熟、国家政策的大力鼓励、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预计将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公司申龙客车在新能源客车技术及制造工艺方面具备很强的竞争实力,通过与华为(苏州)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使公司新能源客车平台,结合华为(苏州)在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化领域的相关技术储备,联合进行技术创新,在智能充电;充储放一体化解决方案;车用动力电池系统;车联网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增加公司新能源客车的竞争实力。

公司新能源客车与华为(苏州)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化技术的结合尚需要双方科研人员的研究探索,能否成功结合尚需市场检验,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实质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合作协议是框架性协议,公司将根据未来与合作方的具体合作项目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