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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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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7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3日(星期五)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21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21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蓝继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蓝继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林金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林金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彭旭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彭旭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叶绍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叶绍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刘力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刘力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章顺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章顺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全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全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监事会中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范绍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范绍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选举陈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陈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17-058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2017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推举张洁芬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张洁芬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5年出生,大专学历,初级会计师。2007年2月至今任公司出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截止目前,张洁芬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洁芬女士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中监事的任职资格。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洁芬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