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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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7-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5月4日、5月5日,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投资”)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515,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驼峰投资计划在本次增持后6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择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在100万股至500万股之间(含本次增持数量)。

●截至2017年11月5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驼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59,944股,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驼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13,618,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二)增持计划:2017年5月4日、5月5日,驼峰投资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515,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在本次增持后6个月内,驼峰投资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择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在100万股至500万股之间(含本次增持数量);

(三)资金来源:驼峰投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2017年11月5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5日期间,驼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59,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累计金额人民币30,219,038.40元,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驼峰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5,678,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3%。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驼峰投资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驼峰投资严格遵守承诺,未有违规减持等情形。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102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襄阳市汉江北路6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国本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代理董事会秘书夏诗忠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参与设立湖北骆驼新能源汽车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上述议案1中,股东刘国本(持股数量:226,441,028股)、刘长来(持股数量:28,414,380股)、杨诗军(持股数量:21,605,674股)、王从强(持股数量:18,439,328股)、谭文萍(持股数量:11,286,154股)、路明占(持股数量:10,008,084股)、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15,678,468股)、湖北驼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量:69,272,388股)作为关联方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赖元超、黄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