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54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通知,获悉李宗松先生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李宗松先生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恒升30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坚定投资者信心,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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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中增持均价由增持金额(不含手续费)/增持股数计算而得,增持均价取值保留两位小数。
二、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292,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0,937,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通过本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4,332,098股,占总股本的0.28%。
综上,李宗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838,727,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4%。
本次增持后,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292,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通过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6,164,7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6%;通过“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0,937,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通过本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57,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
综上,李宗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840,252,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4%。
三、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相关内容详见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截至目前,该增持计划尚处于正常履行中。本次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使用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是单独增持行为,不属于上述增持计划的一部分。
2、除通过本信托计划增持外,李宗松先生还通过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恒升308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本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9日、2017年9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0、2017-124、2017-125、2017-126、2017-127、2017-135、2017-136)。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使用信托计划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李宗松先生承诺,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信托计划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6、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