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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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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2,947,648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徕木股份”)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0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90,0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0,35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合计36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8名,法人股东8名,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52,947,648股,将于2017年11月17日起上市流通。

具体如下: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0,35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9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0,260,000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限售股锁定期及减持安排的承诺如下: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①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②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1至第12个月末以及第13至第24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股东邢晓华、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和春生”)、上海久奕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奕股投”)、上海科鑫领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鑫领富”)、杨旭明、上海久奕睿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奕睿投”)、上海星通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通创投”)、上海桥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军、袁建芳、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李文亮、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股东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投”)及浙江海洋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创投”)承诺:

①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②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60%。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且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第12个月末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徕木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2,947,648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

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根据股东承诺,朱新爱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1至第12个月末以及第13至第24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10%。

注2:根据股东承诺,上海科投及海洋创投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60%;若其在锁定期满后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累计减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在锁定期满后第12个月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注3:比例合计数与部分明细数相加之和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