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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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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03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5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六名董事,会议于2017年1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六名,实际出席董事六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克江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41%的股权,交易金额约4,601.95万元。本次出售股权资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5)。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朱克江先生、张顺福先生和徐国群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08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04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0月25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给公司三名监事,会议于2017年11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晖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41%的股权,交易金额约4,601.95万元。本次出售股权资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5)。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监事王晖先生和浦宝英女士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08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05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出售事项概述

2017年11月9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出售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拟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出售其持有的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担保”)5.41%的股权,交易金额约4,601.95万元。

本次出售股权资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5724800G

3、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5、法定代表人:王晖

6、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截止2017年9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5,622,678.32万元;净资产8,124,733.29万元;营业收入4,194,631.18万元。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412,514.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关联关系:国信集团持有公司75.6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出售标的基本情况

(一)国信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3772481E

3、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20楼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6、注册资本:74,0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设备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截止2017年9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107,074.75万元;净资产83,404.22万元;营业收入5,006.42万元。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约1,687.8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41%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7)第244号)的评估结果:在不考虑股权缺乏流通性折扣的前提下,国信担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85,063.86万元。

国信担保公司本次出售股权的价格按照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国信担保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确定。因此,公司本次出售国信担保公司的交易金额为4,601.95万元。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江苏信托所持有的国信担保5.4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1.2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41%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17)第244号),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01.95万元。

2、转让方式

江苏信托拟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国信集团。

3、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3.1转让价格:

江苏信托将标的股权以人民币(大写)肆仟陆佰零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即:人民币(小写)¥46,019,500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国信集团。

3.2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国信集团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信托一次性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并将转让价款划入江苏信托指定的银行账户。

4、股权交割事项

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事前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股权转让事项的批准。

五、出售资产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为根据江苏信托经营战略的需要,优化固有资产配置结构,提高固有资产盈利能力。

本次出售资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的出售以国信担保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有失公允和关联交易所产生利益的转移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合规合法。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到本公告日,2017年公司与国信集团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646,307.78万元。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公司向国信集团出售国信担保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0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8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根据其作为受托人的单一信托项下受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云南农行”)的指令,就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志远”)、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建”)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诉请有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全部由云南农行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9月,江苏信托收到法院送达的(2017)云民初字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云南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回购款10亿元,及截止2014年12月18日止的溢价款49272222.22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回购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8%加收50%计算的溢价款;

2、云南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3、江苏信托有权对云南志远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木行街M-2地块的志远大厦地下室1至2层、地上1至30层建筑物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昆明远建对云南志远的本判决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远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志远追偿;

5、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443161元由云南志远、昆明远建共同负担。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云南农行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