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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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7-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天华院 公告编号:2017-054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自2017年9月26日至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你公司2016年11月16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关联方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分四笔合计转出4000万元,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将上述4000万元转回至你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你公司2016年12月22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关联方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转出100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上述1000万元转回至你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六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3〕56号)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

2、你公司2016年共收到政府拨付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合计2424.04万元,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2016年年报对上述补助收入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警示。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