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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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7-134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泾路5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高玉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68,596,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11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966,576,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520%。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019,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0%。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21,181,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91%。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608,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7%;反对1,281,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3%;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19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138%;反对1,281,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19%;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合肥胜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670,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4%;反对2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255,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85%;反对2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2%;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苏州普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608,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7%;反对1,281,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3%;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19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138%;反对1,281,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519%;弃权70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