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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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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1月12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2人,分别为董事陈星题先生和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议案》。

《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程青民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程青民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个人简历

程青民,男,出生于1983年9月,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材料加工专业,2010年8月入职格林美,先后担任公司研发部研发工程师、副主任,技术发展部副经理,集团环保产业发展中心副总监,集团办公室主任,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事务副代表等职务,已于2017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程青民先生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13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联系方式:

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电子邮箱:chengqingmin@gem.com.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

的激励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及目的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下属公司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克公司”)是公司钴原料与新能源电池原料及材料的核心生产基地之一。为促进凯力克公司面向世界引进优秀人才,激励技术创新,快速打造全球竞争力的以钴原料为中心的新能源电池原料与材料制造基地,凯力克公司决定用不超过10%的虚拟股权即分红权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进行激励,并制定了《关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与促进创新的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以促进凯力克公司新能源原料及材料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方案主要内容

(一)激励方式

用凯力克公司合计不超过10%的虚拟股权即分红权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进行激励。

(二)激励方案设计原则

1、遵循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竞争力原则:与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具备竞争力与可持续力;

3、技术领军性与重要性原则:主要配置行业领军人才以及对提高公司技术、产品质量、稳定生产有重要作用的关键人员;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将公司效益与激励挂钩,将公司核心岗位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5、近期与远期兼顾原则:按照稳定凯力克公司现有人才与骨干、近期发展预期引进人才以及未来发展预期引进人才的原则进行激励,具体激励对象和向各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的确定,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条件

1、范围:

(1)凯力克公司现有连续工作两年的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层,技术与管理等相关业务骨干;

(2)新引进(含格林美其他分子公司调入凯力克公司)的行业突出的核心研发技术人才、市场技术服务人才、相关业务管理人才等。

2、条件:

(1)胜任其岗位工作,敬业尽职,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

(2)承诺履行保守凯力克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义务,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3)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从事与凯力克公司业务形成竞争的活动,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4)承诺遵守法律和凯力克公司规章制度,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5)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不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且切实遵守承诺的;

(6)与凯力克公司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的。

(四)激励总额、分配与回购

1、凯力克公司用于激励的分红权总额不超过凯力克公司利润的10%,其中利润是指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凯力克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会计准则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相关公积金与公司发展基金后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凯力克公司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总额范围内,根据人才计划、步骤,以及人才职能等因素,分别确定各个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并由凯力克公司就此与各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2、各激励对象按凯力克公司所给予的分红权比例,享有凯力克公司利润分配。各激励对象享有分红权应纳税费由该激励对象自行承担。

3、分红权的存续与回购

(1)纳入激励对象的人员,属于凯力克公司既有员工的,自凯力克公司与之签订分红权协议之日起,并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享有分红权;属于新引进人才(含格林美其他分子公司调入凯力克公司)的,在与凯力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且试用合格后,并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享有分红权。自前述之日起,激励对象当年在凯力克公司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所占12个月的比例,享有当年的分红权。

(2)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连续不间断工作满六年(本方案生效之日前,已在凯力克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需连续工作满五年,已在凯力克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不满两年的,仍须自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之日起连续工作满六年)后,其所享有的分红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满上述年限后,激励对象继续在凯力克公司任职的,在其因任何原因从凯力克公司离职前,可以要求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权,在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权之前,继续享有分红权,回购之后则不再享有。

属于本方案规定的终止分红权情形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②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满上述年限后因任何原因从凯力克公司离职的,在离职时或离职后的任何时候,只要凯力克公司要求回购分红权,该激励对象应当出让,并自凯力克公司的回购要求送达激励对象之日起,不再享有分红权。

属于本方案规定的终止分红权情形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期间,凯力克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在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尚未满上述六年或五年前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凯力克公司回购该激励对象的分红权,激励对象应当出让。

(4)发生上列第(1)、(2)项规定的分红权回购时,回购价格参照当时并购市场行业平均PE倍率(以下简称“行业平均PE倍率”),按照行业平均PE倍率的30%计,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行业平均PE倍率×30%×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

发生上列第(3)项规定的分红权回购时,根据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折算为月数,下同)与本方案规定工作年限的比例,以及上述价格原则,相应降低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行业平均PE倍率×30%×(实际工作年限÷规定工作年限)×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

回购当年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激励对象当年应分得的分红权项下的收益(回购前享有的收益),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

(五)激励分红权的继承、转让与终止

1、激励分红权仅限激励对象享有,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都不得继承、转让、抵押等,即使激励对象在凯力克公司任职时间已满上述规定的六年或五年,也不得继承、转让、抵押等,因此,如发生激励对象身故事件时,其继承人不得要求凯力克公司回购分红权,继承人也不享有分红权。

2、激励权利的终止

(1)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的,其享有的分红权不作变更:

①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平级调动或职位晋升,但仍在凯力克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包括退休返聘等情形;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退休但在凯力克公司任职的时间已经达到本方案规定的年限,或者退休后按退休返聘继续在凯力克公司任职,达到本方案规定的年限;

③本方案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享有的分红权自动终止,凯力克公司无偿收回;激励对象严重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的,凯力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激励对象赔偿其行为给凯力克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凯力克公司既往按分红权已经给予激励对象的该分红权项下的全部收益款:

①因个人原因在凯力克公司工作时间未满本方案规定工作年限而主动离职的;

②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个人绩效不达标、违反法律被追究刑事或治安管理责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原因被凯力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虽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调任其他岗位工作,已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③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等损害凯力克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④违反分红权激励协议的;

⑤有凯力克公司认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激励方案的审批程序

本激励方案已于2017年11月10日经凯力克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5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并经2017年8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部分下属再生资源处理企业享有的特定期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作为底层资产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简称“项目”),由广州证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现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项目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参与方的调整

1、调整前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信托委托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调整后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信托委托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信托委托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

成立日期:1997年08月15日

注册资本:300,789.729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经营范围: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基金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础资产调整

1、调整前基础资产: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公司合法拥有的信托贷款受益权。

2、调整后基础资产: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而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三)项目质押资产/底层资产调整

1、调整前质押财产/底层资产:专项计划底层资产为本公司下属6家处理企业享有的特定期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该底层资产亦为质押财产质押予信托受托人,为处理企业的信托贷款本息偿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将作为信托贷款项下的还款来源。下属6家处理企业分别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创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山西洪洋海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2、调整后质押财产/底层资产:专项计划底层资产为本公司下属3家处理企业享有的特定期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该底层资产亦为质押财产质押予信托受托人,为处理企业的信托贷款本息偿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将作为信托贷款项下的还款来源。下属3家处理企业分别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四)交易结构调整

1、调整前交易结构:由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公司下属六家国家定点报废电器电子处置资质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并由处置企业将其各自享有的特定期间内的基金补贴分别质押予信托公司,六家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将作为信托贷款还款来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广州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2、调整后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公司下属三家国家定点报废电器电子处置资质企业发放信托贷款,并由处置企业将其各自享有的特定期间内的基金补贴分别质押予信托公司,三家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将作为信托贷款还款来源。广州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受让基础资产。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二、其他说明

本项目后续的实施事宜,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董事会无需另行就此进行审议,待项目发行完成后以实际发行结果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