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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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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7-080

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电气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7月31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或“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0号),核准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发行877,918,00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51号。截至2017年10月19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984,999,995.67元人民币(已扣除承销费用 14,999,999.98元人民币)。2017年10月2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68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为100126212904052566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5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于上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财务顾问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262129040525666。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2,984,999,695.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