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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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公告编号:2017-057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888号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善水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总经理徐善水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周少俊先生、副总经理余永恒先生、副总经理曹萼女士和副总经理杨江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的所有决议均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刘雅婧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曹一然律师和刘雅婧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