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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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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7—68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65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五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368,320,000股,每股发行价5.43元,募集资金总额1,999,977,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0,877,753.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099,846.0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10月19日全部进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698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三颐半导体”)、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豪光电”)分别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近期,本公司、大连德豪光电、蚌埠三颐半导体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15123451234526,截止2017年10月1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70,732,316.99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LED倒装芯片项目、LED芯片级封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7年11月8日,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的1,969,099,846.04元转入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地大连、蚌埠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蚌埠三颐半导体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15168968968999;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20000443201510300000091。截止2017年11月8日,上述两个专户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76,824,884.53元、700,000,000元。该等专户仅用于蚌埠三颐半导体LED 倒装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大连德豪光电已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800601209006744;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302574671054;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立了专户,账号为:8110401014000360593。截止2017年11月8日,上述三个专户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00元,292,274,961.51元、100,000,000元。该等专户仅用于大连德豪光电LED芯片级封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博文、彭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本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本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协议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