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7-13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但涉及终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7年11月2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15:00至2017年11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7,590,4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60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75,23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10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59,6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5926%。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59,6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5926%。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变更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87,8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57,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8%;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90,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59,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89,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58,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