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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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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专人发放及电话通知的形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9: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9人,实际出席董事人数9人(其中独立董事李建辉先生、赵建青先生、郑建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黄淦雄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8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以公司原辅材料为主的贸易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志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8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以公司原辅材料为主的贸易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8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以公司原辅材料为主的贸易业务。现将本次对外投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2,8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以公司原辅材料为主的贸易业务,企业暂定名为“广东雄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贸易”)。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对外投资的唯一投资人,将以现金出资2,8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100%,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其基本信息初步设定如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信息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公司子公司数量增加、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对上游原辅材料产品的采购流程需进一步优化,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以公司原辅材料为主的贸易业务,通过统筹资源、统一对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采购,打造一站式采购平台,有利于规范采购流程、完善供应链管理、稳定原辅材料供应、降低生产成本;同时通过充分利用整合公司有效资源,可拓宽经营渠道,增强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对外投资总金额2,8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4.22%,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短期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有重大影响。

3.本次投资完成后,雄塑贸易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业务将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求展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长期来看,雄塑贸易运营状况可能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带来一定影响。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1.商业贸易业务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存在固有的风险。

2.作为新设贸易公司,在如何引入高层次贸易人才、与市场环境接轨以及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尚有继续探索和完善的地方,这将给贸易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2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6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504.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5,986.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17.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010号)审验。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投资款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期,年产 82,000 吨)”中的募集资金共计 13,00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海南全资子公司实施建设运营“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口湾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部分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2017年11月28日,公司、海南雄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海南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正式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17年11月28日)如下: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口湾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管辖的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海南雄塑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海南雄塑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海南雄塑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海南雄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海南雄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南雄塑和农行海南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公司、海南雄塑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海南雄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海南雄塑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晓辉、朱煜起可以随时到农行海南分行查询、复印海南雄塑专户的资料;农行海南分行根据本协议和海南雄塑的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以及授权范围)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海南分行查询海南雄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海南分行查询海南雄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注明授权办理业务范围),方可查询、复印海南雄塑专户的资料。

5.农行海南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海南雄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请邮寄至广发证券公司地址)。农行海南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海南雄塑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农行海南分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广发证券保荐代表人夏晓辉,同时在电子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或电子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海南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海南雄塑及农行海南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行海南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海南雄塑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海南雄塑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