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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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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4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已于2017年11月24日,由董事会办公室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00,在福州美伦大饭店4楼志远厅,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6人,董事程元怀先生、程志明先生和王静女士因公务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金本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和书面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查论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认为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9名董事对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票面利率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方式,具体如下: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如下: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永春外山风电场项目”、“南安洋坪风电场项目”、“莆田潘宅风电场项目”3个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永春福能风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福能风电有限公司和福能埭头(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为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9%(其中福能股份持有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股份)、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因此,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三川风电64.65%股份。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以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7-04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7-047)。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2017-04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了加快和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工作的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3.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4.根据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债挂牌上市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在《公司章程》及交易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承销保荐、法律顾问、债券信用评级和财务会计咨询服务提供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与上述中介机构在询价文件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在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前提下,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17年12月15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049)。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已于2017年11月24日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专人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11:30,在福州美伦大饭店4楼志远厅,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监事4人,监事郑建新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群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和书面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查论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认为公司符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5名监事对本议案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票面利率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方式,具体如下: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回售条款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如下: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30亿元(含28.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永春外山风电场项目”、“南安洋坪风电场项目”、“莆田潘宅风电场项目”3个陆上风电场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永春福能风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福能风电有限公司和福能埭头(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F区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为福建省福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9%(其中福能股份持有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股份)、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因此,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三川风电64.65%股份。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实施进度以及资金需求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2017-04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017-047)。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2017-04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了加快和推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工作的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3.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4.根据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债挂牌上市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在《公司章程》及交易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7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截至2017年9月30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93,478,260股,发行价格9.2元/股,募集资金用于7个风电场项目建设及偿还借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26号文《关于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93,478,2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99,999,909.2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4,7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685,299,909.20元,已经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汇入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663,478.2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81,336,430.9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足额汇入兴业证券指定的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001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6年1月27日、28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在福州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该次募集资金尚余847,479,837.09元,募集资金的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详见附件一。

三、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6年3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不超过1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购买了保本型理财产品227,000万元,已经全部到期收回;累计取得理财产品收益2,161.57万元。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情况如下:

(二)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结余金额847,479,837.09元尚未使用,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31.39%。

募集资金结余主要原因系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40MW)、莆田顶岩山风电场项目(48MW)因设备供应商未按期供货及工程施工受阻等客观原因影响工期进度,尚处于建设阶段;莆田大蚶山风电场项目(48MW)、龙海新村风电场项目(48MW)、莆田石塘风电场项目(48MW)、龙海新厝风电场项目(47.5MW)已经完工投产,但部分设备款及工程款因未到结算期尚未支付。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未来仍将继续投资于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六、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详见附件二。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无。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预计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1、龙海新厝风电场项目装机规模47.5MW,于2016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止2017年9月30日项目运行一年,累计实现效益1,971.00万元,与预计效益2,069.60万元略有差异,主要受所处风电场实际风况情况影响,利用小时数较预计数略低,导致项目未达预期效益。

2、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总装机规模 40MW,建设内容包括 16 台 2.5MW 级并网型变桨变速风力发电机组。2016年10月完成8台2.5MW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发电;尚有8台2.5MW风力发电机在建。由于风机供应商运行维护不及时以及所处风电场实际风况略差等原因,导致已经并网发电的8台机组可利用率及利用小时数偏低,未达到预计效益。另外8台因设备供应商不能如期供货及工程施工受阻,影响工期进度,导致未能按计划进度投产,影响项目效益实现。

3、莆田顶岩山风电场项目计划建设24台2.0MW级发电机组,报告期末已完成风机基础浇筑9台,风机吊装12台。主要因工程施工受阻影响工期进度,致使项目未能按计划进度投产,影响项目效益实现。

4、莆田坪洋风电场项目计划建设20台1.5MW级发电机组,报告期内尚有2台未吊装,其他18台已处于调试阶段。主要因设备供应商违约,重新招标采购影响工期进度,导致未能按计划进度投产,影响项目效益实现。

七、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未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八、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

本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0日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