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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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7-05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17年11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董事发出表决票15份,收回15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分配的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延长本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处理有关事项授权期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本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内部交易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交易预算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调整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授信类内部交易预算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核销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拟核销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72,896,226.34元、美元30,795,743.81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核销河北钢铁集团龙海钢铁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拟核销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65,669,226.31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核销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拟核销贷款本息合计折合人民币189,435,658.35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核销吉林丰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拟核销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5,061,845.35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废止《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超风险限额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制订《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关于重要风险制度的审查规则》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7-05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项下双方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8亿元,该交易金额上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翁振杰先生未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推动本公司与重庆信托及其关联方现有业务的落地、新业务的开发拓展以及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重庆信托签署《框架协议》,协议项下双方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8亿元,该交易金额上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重庆信托在与本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后,重庆信托及其集团成员企业与本公司关联交易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68亿元,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资本净额比例为3.98%,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99%。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2017年11月16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审核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2017年12月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核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2017年6月末,重庆信托及其集团成员企业合并持有本公司总股本3.03%。由于本公司董事翁振杰先生担任重庆信托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因此,重庆信托为本公司关联方。

重庆信托成立于1984年,法人代表人为翁振杰先生,注册资本128亿元。主要经营业务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截至2016年末,根据重庆信托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59.63亿元,总负债为人民币7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6.6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8.12%。2016年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45.20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6.31亿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与重庆信托及其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业务、信贷业务、同业资金业务、信托产品代销等。

关联交易原则:

本公司与重庆信托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基于一般商业条款(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条款或不优于本公司提供予独立第三方的条款),且该等条款及拟定年度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定价原则:

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定:(1)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业定价标准;(2)资产管理业务、同业资金业务不优于适用独立第三方的条款,按照各项业务合同约定定价;(3) 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产品代销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本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重庆信托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结算方式:

按照各项业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公司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总额:

根据前述定价原则,《框架协议》项下双方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8亿元,该交易金额上限自《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框架协议》的期限

《框架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重庆信托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郑海泉、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7-05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17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二、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 计息期间:自2016年12月14日(含该日)至2017年12月14日(不含该日)

2. 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13日

3. 除息日:2017年12月14日

4. 股息支付日:2017年12月14日

5. 发放对象:截至2017年12月13日Euroclear Bank SA/NV(简称“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简称“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在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uxembourg) S.A.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

6. 扣税情况: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公司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有关规定,相关税费由本公司承担,一并计入境外优先股股息。

7. 股息率和发放金额: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确定的第一个股息率重置日前的初始年股息率为4.95%(该股息率为税后股息率,即为境外优先股股东实际取得的股息率)。根据境外优先股的计息本金金额、股息率和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确定境外优先股股息金额如下:

本公司将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79,145,000美元,其中实际支付给境外优先股股东71,230,500美元,代扣代缴所得税7,914,500美元。上述境外优先股股息折合为人民币约5.24亿元。

三、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公司将指示支付代理人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 Branch(美国纽约梅隆有限公司(伦敦)),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本公司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管人是于股权登记日唯一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London Branch(美国纽约梅隆有限公司(伦敦))向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即被视为本行已履行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支付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