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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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减持股份方式及追加承诺的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17-111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减持股份方式及追加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控股”)持有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200,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9%。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传化控股发来的《增加股份减持方式及追加承诺的告知函》,传化控股拟在原减持股份计划基础上,增加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减持方式。

增加减持方式对应的减持期间为:新增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后,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自本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时期内实施。

●前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传化控股尚未减持。

近日,公司收到传化控股发来的《增加股份减持方式及追加承诺的告知函》,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将股东有关增加减持方式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来源

传化控股在塞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塞力斯限售股份3,000,290股,占塞力斯总股本50,940,000股的5.89%。该部分股票已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塞力斯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实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的权益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传化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相应变为4,200,406股,占公司总股本71,316,000股的5.89%。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塞力斯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传化控股总共持有塞力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00,406股,占塞力斯总股本的5.89%。股份来源为塞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传化控股所持有的塞力斯股份、以及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已于2017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股东减持计划增加的具体内容

1、减持期间

新增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后,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自本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时期内实施。

2、减持方式

塞力斯于2017年10月12日公告的原减持计划内容中的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变,现新增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

3、增加减持方式后,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1)采取二级市场竞价减持方式时,传化控股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时期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13,160股,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塞力斯总股本的1%。

(2)采取大宗交易减持方式时,传化控股自本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时期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713,160股,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塞力斯总股本的1%。

(3)采取协议转让减持方式时,传化控股自本公告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18年2月21日止的时期内,转让股份的比例最低不低于塞力斯总股本的5%,最高不超过塞力斯总股本的5.89%。

三、原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传化控股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四、追加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传化控股作为塞力斯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追加承诺如下:传化控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塞力斯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塞力斯股份总数的 5%。”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在按照上述方式减持股份期间,传化控股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提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如传化控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传化控股及受让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应当依照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