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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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15:00至2017年12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00,02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55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5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督导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9%,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