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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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17-022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滨河路1979号公司北一楼培训教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小翔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钱晴芳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 本次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计慧萍、华文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