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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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前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17-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11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前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62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李缜、王菊芬、吴永钢、陈林芳四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0,528,634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1元。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总额820,8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41,065,274.76元,实际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779,734,725.2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会验字[2015]27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5年6月1日,公司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于2016年2月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了注销,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

2015年6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5年6月1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用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净额779,734,725.24元全部通过增资方式投入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用于满足合肥国轩募投项目建设需要。2015年7月9日,公司及子公司合肥国轩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年2015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7557.6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完成节余资金转基本账户后,将按已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从公司基本账户中支付,节余资金转基本账户金额以转账当日余额为准)。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该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账户余额为零,公司决定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合肥国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及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7-11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0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262,926,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配股实际配售260,230,819股,每股配售价格为13.69元,募集资金总额3,562,559,912.1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7,954,934.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34,604,977.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会验字[2017]5313号)。

根据公司《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配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分别由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实施。

单位:万元

如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行筹资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截至2017年12月8日,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南通东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所属项目名称具体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南通东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城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戚科仁、盛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和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向丙方和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