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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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0/900906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B公告编号:2017-123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朱家角复兴路333号虹珠苑宾馆3号楼2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总经理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了决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董事长沈新民先生、董事杨永华先生、方文革先生、庞森友先生、李厚泽先生、李春蓉女士、杨世锋先生、李宝江先生、刘名旭先生、张伟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张秋霞女士、马文彪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党悦栋出席。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二、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峰、郭航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4日